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124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因张x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2023年10月13日释放。
现查明:2024年07月10日19时许,张xx在xxxxxxxx村因王xx对张x的语言侮辱,张xx用脚踢了王xx,王xx叫来其儿子王xx将张xx打伤。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