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123号
违法行为人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1月08日,因门xx吸毒案,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x2024年12月23日 21时许,门xx酒后在南堡开发区嘉泰KTV的三楼走廊在赵x的背后用双手隔着衣服摸了她的胸部。
以上事实有门xx的陈述和申辩,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门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