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109号
违法行为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5年1月15日13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村xxxxx号门前,王xx与高xx因退还彩礼一事发生口角后,王xx和高xx抢手机的时候王xx用手打了高xx脸部一下。当天下午王xx和高xx在滨海派出所值班室协商解决问题时,王xx多次当众辱骂高xx。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滨海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