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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039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4:45:1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039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5年1月5日17时许,在南堡开发区xxxxxx里,孙xx酒后无故砸xxxxxx里的东西并对出警工作人员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和申辩,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