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037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5年1月5日 17时许,在南堡开发区指云x足疗店内 ,赵xx酒后报警称自己“杀人,吸毒”经查证赵xx涉嫌扰乱单位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滨海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