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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036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4:46:1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03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4月09日19时许,王x驾驶银白色奥铃平板货车拉着王xx和王xx经过南堡开发区B2化工路xx,让执勤人员王xx把杆抬起过去但王xx没有同意,王xx就下车把B2化工路xx的起落杆掰了,随后你抓住王xx的衣领进行推搡。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罚款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