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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016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4:46:4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016号

违法行为人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市xx市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5年1月1日 22时许,在南堡开发区山海小酒馆,因唱歌的时候孟xx骂了曹xx,随后孟xx、王xx和你、陈xx、曹xx发生打架,致使王xx、曹xx、陈xx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