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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131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4:47:1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131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乡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23日22时许,在唐山市曹xx工业区十一加综合市场与国兴商铺交界的路口附近,违法人员张x和李x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张x、李x的供述,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罚款贰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9个缴获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