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068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4:48:1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068号

违法行为人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区xxx栋xx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11日16时许,工作中发现桑xx、张xx、张xx、王xx等人在曹xx工业区xxxxxxxxxxx号楼xxxx室宿舍打麻将。经查,桑xx、张xx、张xx、王xx等人用扑克牌为牌码多次参与赌博。2025年01月11日每人13张扑克牌作为赌资,从A到K各一张,A为1分,2-10各代表2-10分,Jxxxx为十五分,共计100分,每分代表20元,杨x和桑xx合伙,张xx、李x合伙,张xx赢380元、张xx赢380元,桑xx输690元、杨x输690元,王xx赢6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桑xx、张xx、张xx、王xx、杨x的供述,及提供场地和赌具人李x的笔录,现场视频照片录音录像、赌具等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桑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9张桑xxx、杨君赌博筹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