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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095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4:59:3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095号

违法行为人佟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4月08日,佟xx因交通肇事罪后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现查明:2025年01月04日15时许,佟xx无证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xxxxxx里xxxxxxxxxxxx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网查询,佟xx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曾x2019年04月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处缓刑,佟xx还有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佟xx此次属于再次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经过及视频、公安网驾驶人信息违法查询结果、路面卡口抓拍照片、刑事判决书、佟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佟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