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072号
违法行为人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区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6.5.22宋x因寻衅滋事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8月2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西外环高速大队查获后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1月08日20时10分许,驾驶员宋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迎宾路县政府门口处时因酒驾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立即对驾驶员宋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0mg/100ml,驾驶员宋x对检测结果表示认同无异议,宋x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网查询宋x在2021年8月29日在长深高速968公里处因酒驾被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外环高速大队查获后并处罚过,所以驾驶员宋x本次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获录像、宋x询问笔录、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