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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071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5:00:3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071号

违法行为人卢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16日21时50分许,卢xx驾驶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于xx由东xx行驶至十农场劳动人民纪念堂西,与由西xx蒋xx驾驶的x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蒋xx、xxx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赵xx、蒋xx受伤及蒋xx手机受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卢xx驾车逃逸。此事故经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卢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蒋xx无责任。卢xx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逃逸情节无异议,卢xx的行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