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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054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5:01:0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054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场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1日04时38分许,郑xx在兴海大街xxxxxxxxxxxxx号小型轿车被人举报,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驾驶员郑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4mg/100ml,郑xx对检测结果表示无异议,经公安网查询驾驶员郑xx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后续通过路面监控查询发现郑xx存在多次无证驾驶小型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故本次郑xx为属于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网络查询证明、出警视频、电子警察抓拍照片、郑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