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050号
违法行为人胡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7月28日,胡xx因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现查明:2024年11月06日00时16分,胡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沿滨海大街由东xx行驶至滨海大街与长丰路交叉口西x100米处时,与头西尾东停放王x所驾驶的x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后王x停放的xxxxxx号小型轿车又与头西尾东停放毕xx所驾驶的xxxxxx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xx弃车逃逸。此次事故经认定,胡xx承担主要责任。经公安系统查询,胡xx于2021年02月14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胡xx的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发生事故时属于吊销期间,胡xx此次为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事故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