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110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8日至14日期间,违法人王金x为了领取所谓的扶贫款项在上家的指挥下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卡(622xxxxxxxxxxxx6309)出借给他人使用,后受害人转入其工商银行卡内的10000元为涉诈资金。王金x将10000元钱取出后存入自己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内,后又在上家的指挥下以无卡存款的方式将钱汇入到上家指定的账户内,造成受害人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银行流水、受害人材料、银行账户主体信息、银行取款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