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5〕0114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3年12月10日,因赵xx被故意伤害案,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6月期间,杨xx在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里路南侧王x的养虾池彩钢房内以押宝的形式参与赌博。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杨xx本人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