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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5〕0051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5:03:5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5〕0051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8日,违法人员李贵x在铂瑞公馆小区日租房内与卖淫女刘x进行嫖娼嫖,通过微信支付嫖资400元。经查无违法犯罪前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本人陈述、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