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5〕0044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1日,在曹xx区xxxxxxxx区日租房内,违法人员刘xx与卖淫女刘x进行嫖娼,支付嫖资人民币300元。2024年8月11日,在曹xx区xxxxxxxx区日租房内,违法人员刘xx与卖淫女赵x进行卖淫嫖娼,支付嫖资人民币300元。经查,刘xx嫖娼两次,无违法犯罪前科。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辨认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