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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临刑)行罚决字〔2025〕0104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5:17:5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刑)行罚决字〔2025〕0104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xxxxxxxx区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1年9月因殴打他们被遵化市公安局东新庄镇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

现查明:2025年01月18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违法人赵xx通过快手找到一个手机接口兼职,对方通过远程控制自己的手机拨打电话,并呼叫转移自己的手机号给他人,在2025年1月10日15时18分至17时30分左右用自己的手机号xxxxxx呼叫转移到别人手机,帮助对方多次拨打电话联系免费课程及退费。在后发现对方拨打的的是诈骗电话。给对方要钱是被拉黑。经x诈平台查询和电话询问没有被诈骗人员。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