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5〕0088号
违法行为人孟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柳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4年12月11日,因xxxxxx孟xx嫖娼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1月14日18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孟xx正在中山路东侧鹏大家居停车场内向他人无许可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6箱:918同发红一箱,颐和精品一箱,开门红一箱,钛xx一箱,1288型银河加xx一箱,支付宝天天到账一箱,收取定金300元。
以上事实有孟xx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现场查扣的开天雷、加xx等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行政拘留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6箱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300元定金。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