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5〕002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7日下午,李xx、李景x、李万x、张xx、李xx、张xx、冯x、等人在柳x三村王xx家东x以扑克纸牌"拉耙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共计1490元,经查,张xx也参与此次赌博。
以上事实有处警音视频、现场查获的赌具及赌资、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40元李xx的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