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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堡治)行罚决字〔2025〕0053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5:30:2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治)行罚决字〔2025〕005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8年4月23日因盗窃被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2022年5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案,于2023年3月24日被曹x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查明:2025年01月07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2025所有单位所有部门统一不放假不发奖金没有三倍工资”的虚假信息,引发多人浏览。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朋友圈截图3、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刑法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