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治)行罚决字〔2025〕004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开发区xx镇xxxxx街,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07日通过个人微信在朋友圈发布“今年开发区可以放烟花爆竹了”的不实信息。引发多人浏览。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到案经过3、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