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治)行罚决字〔2025〕0008号
违法行为人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里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初,朱xx花2000元购买10个儿童大礼包烟花炮竹和三箱儿童放的小型烟花,于xxxxx12月24日无证向他人出售500元的烟花爆竹,后于xxxxx12月30日再次无证向他人出售330元的烟花爆竹,剩余的7个儿童大礼包烟花爆竹和3箱儿童放的小型烟花存放在自家车库,被当场查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微信信息、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0箱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830元现金。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