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5〕0041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市xxx区xxxx镇xxx村三区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8月21日,因王x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1月06日14时许,王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于2024年9月份将烟花爆竹(开xx、大地红鞭炮)销售给张x牟利的违法事实,涉案金额人民币3000元。经查,王x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王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3000元涉案资金30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