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5〕0076号
违法行为人唐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开发区xx楼x-2-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14日17时许,唐学x在抖音平台发布燃放烟花爆竹作品,涉嫌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唐学x本人陈述,唐学x手机抖音平台发布作品的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南堡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南盐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