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113号
违法行为人史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5月09日,因xxxxxx无证驾驶机动船舶,被唐山市滦南县公安局罚款。 2016年06月07日,因史东x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1月22日09时许,史东x在微信群中发布内容为“最新消息!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不实信息,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史东x本人陈述、提取笔录、史东x手机微信相关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史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