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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103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5:46:5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103号

违法行为人荣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18日18时许,荣xx为了牟利,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售卖许可的前提下,在曹x甸区五农场场部售卖烟花爆竹,荣xx对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处警视频,扣押烟花爆竹,检查笔录 及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荣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盒中国红,2箱富贵蕾,1盒福气满满,1袋儿童烟花。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