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038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04月19日,因xxxxxx曹xx区五农场废品站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2023年07月29日,因2023.7.28五场李xx废品点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1月06日1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刘xx在2025年1月6日中午,在微信群内发布“最新消息,今年放烟花派出所不管了”的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