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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112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5:48:1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11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6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罚款处罚;2019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曹妃甸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21年8月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2年1月6日释放。

现查明:2025年1月20日22时许,张文x在唐山南堡开发区云xKTV 酒后吵闹,不让其他客人结账,无故辱骂、殴打他人,砸xx间墙壁、茶几。张文x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张文x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损坏物品照片、谅解书、损失说明、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