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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007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5:49:4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007号

违法行为人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2月16日,因xxxxxx网络赌博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1月01日16时许,三友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刘x在快手平台散布南堡再一次迎来大规模疫情流感,全小区戒严,大道上空无一人的视频网络谣言,引发多人浏览,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刘x的申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和接受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三友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