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125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5:51:1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125号

违法行为人赵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省x市x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4日19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10月10日6时许,赵x乘车经过迁曹高速新城口时,在明知有交警疏导的情况下故意编辑“曹xx新城高速口堵车严重,真没人管”的不实视频作品,在互联网快手平台散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情况说明、电子提取笔录及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通海路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