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003号
违法行为人马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1日19时许,马x在没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曹x甸新城渤海大道与中海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西侧,非法售卖烟花爆竹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待售加特林烟花13支、仙女棒烟花104把、小呲花烟花86个。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3支加特林烟花,104把仙女棒烟花,86个小呲花烟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624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