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005号
违法行为人杨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宁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1日 19时许,杨文x在没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曹x甸新城文xx街“99火锅鸡店”附近,非法贩卖烟花爆竹,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待售加特林烟花6支。 。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报案笔录、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七日,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6支加特林烟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550元人民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