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097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农场x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4月18日,李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现查明:2024年12月16日17时许,在曹xx区新城青龙湖商业广场吴x饭店内,李xx在与他人喝酒过程中无故摔碎2瓶啤酒,并在多人正在就餐的时候在饭店大厅公然撒尿,扰乱了饭店就餐秩序,李xx的行为未造成财产较大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