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126号
违法行为人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0日 2时7分0秒 xxx( xxxxxx ) 报警:3+金x足浴 发生 邻里纠纷 报警人称因宿舍睡觉问题,引起争执经现场了解金x足浴员工赵xx(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227,电话xxxxxx)与李x针因琐事发生口角,李x针拿墩布软头怼了赵xx头部一下。受理行政案件。现场监控已控制,无舆情。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