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111号
违法行为人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06月25日,因2015-1-23唐山曹x甸区冀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1年07月02日,因6.30赌博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经查,2025年01月21日15时许,于国x在快手上发布虚假信息,该警情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于某才的陈述与辩解、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