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015号
违法行为人牛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自治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01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一醉酒男子(姓xxx)在中山路与超越道交叉口随意辱骂过往车辆,后派出所巡逻警务人员上前了解情况,并制止该男子行为,该男子不但不听劝阻,对警务人员进行辱骂,拒不配合工作,后警务人员传唤至商务区派出所,到派出所后,该男子继续对派出所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大声吵闹,拒不配合工作。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情况说明,违法嫌疑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牛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