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010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7月10日,因张xx等人赌博,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1年09月15日,因xxxxxx刘xx非法携带管制道具,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5年01月02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名叫刘xx,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414的男子,通过快手发布虚假信息,现受理行政案件,现场无人录制视频。
以上事实有刘xx询问笔录、快手APP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