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5〕0081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6年02月01日,因张x等人赌博、刘xx为赌博提供条件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1月06日下午,在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王xx家中,王xx、孟xx、孙xx、王xx四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王xx赌资人民币17元,麻将一副;王xx赌资人民币200元;孟xx赌资人民币515元;孙xx赌资人民币300元。全场赌资共计人民币1032元。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与申辩、王xx的陈述、王xx的陈述、孟xx的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