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5〕0061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场南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10日 14时许,李付x、李xx、李xx、李xx四人在曹xx区xxxxxx村王xx家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抓获赌资共计66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孙塘庄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