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5〕0035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8月19日,因2014年8月18日柳x二村赌博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5年01月02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丰南区xxxxxx村的孙xx有在曹x甸区唐xx通过微信聊天,后与失足妇女刘x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现金200元,孙xx的行为涉嫌嫖娼。
以上事实有孙xx的供述、刘x的供述、指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