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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122号

发布日期:2025-02-07 09:25:1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122号

违法行为人霍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03月23日,因霍xx吸毒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1月4日22时许,霍xx在曹xx区xxxxxxxx区门口因琐事与李x发生矛盾,后霍xx殴打李x,致使李x受伤,经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x伤情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霍xx的陈述与申辩、李x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霍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