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121号
违法行为人马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22日12时许,在曹x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盐业专营有限公司内,马xx在没有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56箱 。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马xx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录像、扣押的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56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