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100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3月24日,因2023年3月24日李xx露天焚烧秸秆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5年01月17日18时许,李xx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曹x甸区xxxxxxxx村自家房屋北侧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该时间、该区域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贰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6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