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101号
违法行为人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17日23时许,在唐海镇海龙花园驴肉火烧饭店内段xx酒后摸饭店服务人员张xx臀部,对张xx进行猥亵。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段xx供述、张xx陈述、监控录像、张xx提供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