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099号
违法行为人艾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17日10时许,我所民警发现艾x在唐xx四季华庭小区菜鸟驿站及唐xx八队艾x住处非法存储烟花爆竹,并在四季华庭小区菜鸟驿站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艾x的陈述、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扣押的烟花爆竹照片,微x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艾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0箱烟花炮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