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049号
违法行为人冯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7月19日,因冯xx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9月至12月,冯xx在曹x甸区多次使用移动终端(手机)参与赌博,在赌博期间曾建立微xx“跑不快”,群成员8人,利用小xx”微乐“建立房间,并将该赌博房间发布到“跑不快”微xx内,参赌人员通过微xx进入“微乐”小xx房间内,在房间内以“跑得快”的形式进行赌博。经查,冯xx2022年曾因危险驾驶被刑事处罚。
以上事实有冯xx陈述、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相关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