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043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20日 21时14分许,在曹xx区xxxxxxxx区对面饭店内赵x和郑xx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对方,在互骂过程中郑xx用拳头对赵x脸部进行殴打,导致赵x眼角处受伤,经唐山曹xx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赵x的陈述、郑xx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