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5〕0375号
违法行为人黄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自治区xx市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1年10月28日,黄x使用唐山广大家居广场的虚假境外英文邀请函、中文邀请函翻译件(盖有唐山市路北区译通翻译服务部印章)等证明材料,在唐山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违规申请办理护照1本,护照编号:EJxxxxxx。
以上事实有黄x本人陈述、申请护照证明材料、唐山市路北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唐山广大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x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